气候资源条例
本篇目录:
- 1、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 2、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8修正)
- 4、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 5、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1、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山西省的气候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气候资源,包括太阳辐射、热量、风力、云水资源和大气成分等,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资源的评估,为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近日,黑龙江省宣布,将于8月1日正式施实《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这虽然只是个地方性的法规,却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强烈反响,只因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国有”。且不论国有不国有,仅什么是气候资源,开发气候资源有什么好处,恐怕也会让人因这个条例开始关心一下了。
6、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1、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山西省的气候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此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气候资源,包括太阳辐射、热量、风力、云水资源和大气成分等,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规定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首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着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他们负责组织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影响气候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的官方报告,以供公众和决策者参考。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2、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3、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是2018年安徽省机构改革新组建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该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5、近日,黑龙江省宣布,将于8月1日正式施实《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这虽然只是个地方性的法规,却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强烈反响,只因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国有”。且不论国有不国有,仅什么是气候资源,开发气候资源有什么好处,恐怕也会让人因这个条例开始关心一下了。
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章规定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首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着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他们负责组织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影响气候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的官方报告,以供公众和决策者参考。
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趋利避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2年5月30日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63号),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下是主要修订内容概述: 将条例第一条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云南省气象条例是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气象相关的活动,强调各级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包括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气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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